商州一干部误读政策 致办事老人为此奔波半年
2018-11-30 13:22:40
来源: 华商网-华商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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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访条例规定,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,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内申请复查。商洛市商州区的70岁老人赵朝晖在接到答复书后第18天申请,却被信访干部告知复查期限应以书面答复落款之日算起,期限已过不予受理。信访干部对政策的误读导致赵老汉为此奔波半年,信访事件久拖不决。
当事人:信访答复意见书下达22天后才收到
今年元月份,家住商州区杨斜镇松云村的赵朝晖老人与邻居因通道问题产生纠纷,于是将问题反映给了商州区信访局,信访局受理后转给杨斜镇政府处理。4月25日,赵朝晖在商州区信访局办事时得知杨斜镇政府已于4月11日给他下达了信访答复意见书。赵老汉心生疑问:答复书为何没给他本人送达?经打听得知,信访答复意见书在村委会,因赵朝晖一直在外忙自己的事,直到5月3日,村支书邹建民邹才设法将信访答复意见书交给了他。赵朝晖看到信访答复意见书后对答复意见持异议,便于5月22日到商州区信访局申请复查,没想到信访干部以错过时限为由不予受理。
“答复意见书上写得清清楚楚:若对答复意见不服,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内申请复查,5月3日至今才过了10多天,为什么就过了期限呢?!。”赵朝晖开始为此事在省、市、区三级信访部门与区、镇干部之间奔波,半年过去仍无结果。
局长:干部对政策理解有误 撤销原告知书
11月28日上午,华商报记者与赵朝晖一同来到商州区复查办,相关负责人温彦红称,赵朝晖老人来过多次,他明确告知老人,按照《信访条例》三十四条规定: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,须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内申请复查。温彦红解释说,他理解的30日期限是从书面答复下达之日算起,即答复书上的落款日期(4月11日),而赵朝晖的申请日期是5月22日,因此被认作是时限已过,不予受理。
温彦红称, 补救措施可由杨斜镇政府重新出具一份答复意见书,赵朝晖再次申请复查。但对此杨斜镇党委书记全涛称,镇政府不可能重新出具答复意见书。原因是4月11日,答复意见书下来后,村支书邹建民在规定期限送达给了赵朝晖。
11月29日上午,商洛市信访局办公室主任、督查室负责人陈黎霞向华商报记者明确阐释了申请复查期限的概念。陈黎霞称,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,申请复查期限是指本人收到书面答复之日算起,绝不是指答复书的下达之日,商州区信访干部的理解有偏差。
华商报记者随即来到商州区信访局与工作人员交涉,该局局长张高彦承认是他们工作人员对信访政策理解有误,他们决定撤销原来向赵朝晖出具的“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”,受理赵老汉的复查申请。
【责编:执瑞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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