走私24万吨柴油偷逃税5.6亿余元 浙江温州28人团伙获刑
2019-06-06 10:36:19
来源: 北青Qnew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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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浙江温州中级人民法院,2019年6月5日上午9时,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对黄某青、黄某明等28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及黄某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进行宣判,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黄某青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以走私普通货物罪、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明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其他26人均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10个月不等,并处罚金8千万元至8万元不等。
据悉,自2016年1月开始至2017年5月被查获,仅一年多的时间内,被告人黄某青、黄某明等28人逃避海关监管,采取从海上偷运入境的方式,相继购买“金石157”“海观山88”“宏浦 135”等 10余艘船舶,共计436个航次,前往境外海域共过驳24万余吨柴油走私入境销售,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高达5.6亿余元。
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3月,被告人黄某青、黄某明、黄某平、黄某秋、周某文合股共谋走私柴油,安排被告人张某萍、郑某、黄某威、陈某式、黄某等人分别负责销售、财务、船舶出海、码头装卸及望风等事宜,并雇佣他人驾驶“2号”“3号”“金石157”“海观山88”“宏浦135”等船先后26个航次前往境外海域共过驳2.7万余吨柴油入境销售,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57923432.28元。
2016年5月至6月,被告人黄某青、黄某明、黄某平、黄某秋、周某文合股共谋走私柴油,安排被告人张某萍、郑某、黄某威、陈某式、黄某等人分别负责销售、财务、船舶出海、码头装卸及望风等事宜,并雇佣他人驾驶“金石157”“海观山88”“祥鸿11”船先后4个航次前往境外海域共过驳1700余吨柴油走私入境销售,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3930949.08元。
2016年9月至10月,被告人黄某与吴曦(已判决)等人合股共谋走私柴油,安排被告人李某伟负责码头过驳柴油,并雇佣叶某飞(已判决)为随船管事,林某中(已判决)为船老大,驾驶“海观山198”船先后2个航次前往境外海域共过驳900余吨柴油走私入境销售,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2029161.74元。其中,被告人李某伟参与1个航次,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1012617.52元。
2016年10月至12月,被告人黄某青、黄某明、黄某平、黄某秋合股共谋走私柴油,安排被告人郑某、黄某威、陈某式等人分别负责销售、财务、船舶出海、码头装卸及望风等事宜,并雇佣被告人邱某寿等人驾驶“金石157”“海观山88”“宏浦135”“弘恒286”“海翔118”“顺开21”船先后107个航次前往境外海域共过驳7.5万余吨柴油走私入境销售,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135702542.64元。其中,被告人王某新参与“金石157”“宏浦135”船共18个航次,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26362494.71元;被告人邱某寿参与“金石157”“海观山88”船共25个航次,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28737924.20元。
2017年1月至5月,被告人黄某青安排被告人王某新、陈某雷、戴某龙以及陈某弟(另案处理)等人分别负责销售、财务、船舶出海、码头装卸及望风等事宜,并雇佣他人驾驶“弘恒286”“宏浦135”“海翔118”“顺开69”船先后149个航次前往境外海域共过驳7.6万余吨柴油走私入境销售,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216933511.79元。其中,被告人王某新参与“宏浦135”船42个航次、“顺开69”船6个航次,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85644685.95元;被告人陈某雷于2017年4月至5月共参与83个航次,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117556000.74元;被告人戴某龙于2017年1月至3月参与“弘恒286”船42个航次,于2017年4月参与“海翔118”船13个航次,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69513752.31元。
2017年1月至5月,被告人黄某明、黄某平安排被告人陈某式、郑某、余某远、鲍某和等人分别负责销售、财务、船舶出海、码头装卸及望风等事宜,并雇佣被告人邱某寿等人驾驶“海观山88”“顺开21”“振佳6”船先后91个航次前往境外海域共过驳3.7万余吨柴油走私入境销售,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93545326.91元。其中,被告人余某远于2017年3月至4月参与“顺开21”船25个航次,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23919461.57元;被告人邱某寿于2017年1月至2月参与“海观山88”船6个航次,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6060460.06元;被告人鲍某和于2017年1月至5月参与“海观山88”船48个航次,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51936358.88元。
2017年4月至5月,被告人黄某为谋取非法利益,安排被告人李某伟负责码头过驳柴油,安排被告人翁某丰负责码头引导油罐车过磅,并雇佣他人驾驶“博远01”“鑫海油5”船先后57个航次前往境外海域共过驳2.28万余吨柴油走私入境销售,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5479余万元。其中,被告人翁某丰参与4个航次,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380余万元。
2015年4月至6月,被告人黄某明伙同他人摆设赌场20余天,抽取头薪20余万元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黄某青、黄某明等28人逃避海关监管,采取从海上偷运入境的方式,结伙走私柴油入境销售牟利,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特别巨大,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;被告人黄某明又以营利为目的,开设赌场,情节严重,其行为又构成开设赌场罪,应予并罚。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,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[责编:温仁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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